衛國里活動中心停車場管理辦法
壹、主旨
依照臺南市政府民政局里活動中心管理辦法,且基於使用者付費之精神,並以便民、不與民間停車場爭利之原則,而訂定本管理辦法並報備主管機關實施之。
貳、總則
本停車場隸屬衛國里活動中,故優先讓租用活動中心者停放車輛,剩餘之車格,始開放給民眾停放車輛。
參、車格
本停車場依規定共劃分九格停車格,其編號為1-9。1-5號停車格為臨時停車格,供租用活動中心者及臨時停車者停放車輛;6-9號停車格,供固定租用停車格者停放車輛。
肆、收費
一、固定停車格:每月收費新台幣貳仟貳佰元整,停車期為一個月。
二、臨時停車格:每小時收費新台幣貳拾元整,採預約制,先繳費後停車。
1、租用活動中心者,可使用2格臨時停車格,依照其租用時間前後各加30分鐘停放車輛。
2、日間停車:08:00-21;00,收費上限為新台幣壹佰元整,須避開租用活動中心時段。
3、夜間停車:21:00-08:00,收費上限為新台幣陸拾元整,共有5格。
4、包天停車:08:00-隔日08:00,收費上限為新台幣壹佰伍拾元整,須避開租用活動中心時段。
伍、管理
1、繳費請至東區區公所民政課,向衛國里里幹事繳費,請先致電聯繫:2680622轉衛國里里幹事。
2、租用本活動中心停車場者,請加入衛國里停車場LINE群組,並留下連絡電話。
3、繳費完畢後,領取停車場鐵門遙控器,停車終了時將遙控器還回。
4、遙控器請妥善保管,如遺失或損壞,則酌收工本費新台幣伍佰元整。
5、車輛請停妥於停車格內,勿影響他人停車,違者列入黑名單,三個月內不予租用停車。
6、停車逾時者,除追繳停車費外,並列入黑名單,三個月內不予租用停車。
7、月租者可優先續租,並於每月1號繳費,得寬延至5號,逾期者則取消停車資格。
8、使用本活動中停車場之車輛,進出時鐵門應隨開隨關,如違反者造成外車入內,影響他人停車權益,第一次警告,第二次則取消停車資格。
陸、本管理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管理單位修改實施之。
柒、本管理辦法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起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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